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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36503号“爱上直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7:23  浏览:248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厦门茗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6503号“爱上直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08912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03374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24055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210384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747341号“爱上六头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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