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森冈品牌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4517号“天然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70552号“天然磨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1596号“天然颐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81775号“天然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麦乳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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