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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59004号“滴互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7:33  浏览:245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9004号“滴互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22961号“滴水互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滴水”的介绍、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百度百科对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介绍、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相关案件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流程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滴互助”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滴水互助”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维护;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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