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白兔口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6093号“兔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源于申请人自身经济活动需求,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90046号“兔宝宝家居定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申请人营业执照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的文字“兔宝宝家居定制”完整包含申请商标的文字“兔宝宝”,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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