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裕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7922号“可口香 Ke Kou X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909157号“可口香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45049号“可口香及图”商标、第5021442号“可口 Kekou及图”商标、第34538585号“香可口 Delici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5909157号“可口香及图”商标档案、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营业执照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0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可口香”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可口香”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营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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