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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03910号“至敬无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7:39  浏览:245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3910号“至敬无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83001号“至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97544号“至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至敬无忌”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第26576569号“至敬无忌”商标,仅对该商标做了简单的艺术化设计。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基本情况、审计报告、质量管理证书、荣誉证明、商标使用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葡萄酒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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