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育乐园(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40305号“儿童第一城 First community for KIDS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对其指定的服务内容和特点进行描述,更未对超出服务固有程度进行表示,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且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至本案审理之时,未收到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的复审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儿童第一城”以及英文“First community for KIDS”组成,特别是使用在婚姻介绍、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婚姻介绍等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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