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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30967号“龙基高科 GENEDR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7:40  浏览:245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龙基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0967号“龙基高科 GENED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8111号“新龙基 NEW DRAGON BA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50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仪器和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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