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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740277号“HON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7 17:41  浏览:249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贝多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0277号“HON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2906号“烘 芭莉蛋糕世界 H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将第30333668号“HON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贝多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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