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5904号“中检安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中检”是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存在任何欺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第21065208号“中检测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65207号“中检环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系申请人下属公司,申请人正在安排引证商标的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合法注册并享有“中检”、“中检集团”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判决书、商标信息、公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为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械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机械研究以外的质量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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