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HARA,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201H号“A.T.F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8、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43502号商标、第16543773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14748号商标、第983930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2020年1月13日第1679期、2020年4月27日第169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高源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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