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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32018号“FEN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09:19  浏览:243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伊诺多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2018号“FE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385006号商标已失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 畅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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