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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66278号“爱拼才会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09:21  浏览:248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66278号“爱拼才会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5469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故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部分驳回其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一年后将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爱拼才会赢”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亦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申辩意见,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爱拼才会赢”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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