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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001号“COMP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09:22  浏览:249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分隔系统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001号“COMP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8918号“COMP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照他人的订单和规格,定制制造金属组件和工程材料组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字母组合“COMPRT”与引证商标“COMPACT”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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