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限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771号“hello bel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8177号“Hello Yello”商标、第14665345号“Bello Bel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bello”词典相关解释;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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