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格代尔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6336号“VOYAGE旅行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5564号“车我乐 TRAVELLERS AUTOBA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16483号“九度远航 9° V OYAGE A WARCRAFT OF MEAT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60101号“VOYAGE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528587号“沃耶 VOYAGE 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306537号“TRAVEL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76507号“CORPORATE TRAVELLER BRING AN EXPERT ON BO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411079号“FARERS GOING FURTHER BRING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七引证商标档案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VOYAGE”、“旅行者”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五“TRAVELERS”、引证商标六中的“TRAVELERS”、引证商标七中的“FARERS”有旅行者之意,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旅行者”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VOYAGE”,整体含义不易区分,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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