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必维国际检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296号“icheck A BUREAU VERITAS S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22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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