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2244号“本来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344620号“本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13683012号“本来生活及图”商标的更新与延续,引证商标与该商标未判近似,那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也不应当判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本来生活”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的其在先已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