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亮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4316号“新富江 XIN FU 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00594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7532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1897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2442号商标、第8983290号商标、第1073510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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