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辉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7938号“RUN ROAD REF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70284号“Z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74480号“Z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60413号“杨氏致瑞Z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899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612017号“纵然铝业ZONGRANLVYE Z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913359号“宗融Z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区别巨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商标权利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LOGO设计源文件;部分微信公众号打印件;部分“3R”品牌产品及包装图片、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和隔离观察的情形下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呢。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