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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84241号“旅行者 VOY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09:35  浏览:246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拉格代尔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4241号“旅行者 V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6711号“托斯特TOURI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11005号“FARERS GOING FURTHER BRING YOU CLO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540436号“托斯特TOURI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13725号“九度远航9°VOYAGE A WARCRAFT MEAT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35820号“腾讯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328833号“梓墨货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六持有人洽谈转让事宜,如转让成功,引证商标六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六引证商标档案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六的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VOYAGE”、“旅行者”及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二中的显著识别部分“FARERS”有旅行者之意,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旅行者”相呼应,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礼品包装、货物贮存、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品包装、礼品包装、货物贮存、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送旅客、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包装、礼品包装、货物贮存、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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