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海塞尔电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2965号“SENNHEIS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282号“SU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工业品外观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HS商标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SENNHEISER”及图形组合而成,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HS商标有限责任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有所差异,故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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