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中联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9471号“中联 zlso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412号“中微 ZHONG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29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册及印刷合同、展会及合同发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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