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八日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臻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743125号“鲜 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明确放弃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的权利,于2019年12月4日撤回驳回复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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