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鹏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宏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6691号“阅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17159号“阅思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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