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就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5794号“卡拉美 kala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88032号“美卡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卡拉美”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美卡拉”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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