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兰格兰比亚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9355号“BSN FINISH FI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11047号“BSN FINISHFIR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交的异议申请报送单、异议理由书、引证商标资料打印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异议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BSN FINISH FIRST”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BSNFINISHFIRST”文字构成、呼叫均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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