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16485号“Telav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51356号“Tealavi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品牌荣誉、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申请商标产品详情、产品图片、申请商标线下店铺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Telavie”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Tealavie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