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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438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09:53  浏览:249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河北芯辰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38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0168号“法兰玫 Vallee de Ros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57381号“拉菲丝love at first 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申请商标的包装、实物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同一种或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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