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0046号“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9801号“河圖文化 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89050号“HT Honda Tr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77467号“HT.海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77440号“HT海佟皮革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038811号“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17774号“金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328316号“和通咨询He Tong Consul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已经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撤三决定尚未生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HT”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字母“HT”,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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