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格代尔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4566号“旅行者V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6507号“CORPORATE TRAVELLER BRING AN EXPERT ON BO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06537号“TRAVEL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11079号“FARERS GOING FURTHER BRING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095564号“车我乐 TRAVELLERS AUTOBA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60101号“VOYAGE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916483号“九度远航9° V OYAGE A WARCRAFT OF MEAT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528587号“沃耶VOYAGE 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字形、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七商标档案信息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VOYAGE”、“旅行者”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旅行者”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TRAVELERS”、引证商标二“TRAVELERS”、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FARERS”、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VOYAGE”的中文含义“旅行者”相呼应,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信息服务、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预定临时住所(在线方式的)、旅游房屋出租、照明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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