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深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9779号“SEND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第7585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4257号“中电阳光文化CPSC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4788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字形、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SENDINFO”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