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35884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35884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09:59  浏览:245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8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针对旗下蚂蚁金服金融科技自主设计的图形商标,具有特定的创意内涵及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1256号“INTERU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50865号“JARHONINF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66000号“8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894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64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构成元素、视觉表现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技术研究、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8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