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华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旭亚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6831682号“子迪ZI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开始销售“子迪”品牌相关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1009件商标名称各异且不相关联的商标,明显已超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被申请人曾担任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直到2017年10月24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一张光盘):
1、软装配饰施工合同、发票、物品清单。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票、物品验收清单。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人在先商标主要在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使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被子等,两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区别巨大,商标在外观设计上亦不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子迪”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申请人阻止争议商标的申请,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将对市场经济造成消极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
2、被申请人曾出资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到2017年10月24日。
3、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及本案无效宣告答辩的代理人均为常熟市大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一千件商标,其中包含“WSSUGG”、“LVYV”、“NB&CD”、“RD&GR”、“AH&MA”、“百岁爽”等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申请人未明确其在先注册商标,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侵犯,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其负责软装配饰装修工程,证据2中的合同签订主体非申请人。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第24类与被子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子迪”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据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4,实难认定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行为属于善意。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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