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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26435号“鲜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0:23  浏览:246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八日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臻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6435号“鲜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仅保留2907、2913群组的“豆浆、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四项商标,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4524号“鲜记XIAN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09861号“鲜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50804号“鲜记FRESH K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311890号“鲜记 会呼吸的果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500113号“鲜12 FRESH TWEL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0824143号“鲜八味xiangb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34232号“鲜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383968号“鲜记 当季坚果更好吃  XIANJ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47591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0347715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386103号“鲜 三全鲜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在相关领域进行了广泛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鲜8”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鲜八味”、引证商标二、五、六、八的主要识别部分“鲜记”、引证商标三“鲜记”、引证商标四“鲜氏”、引证商标九、十、十一中的的主要识别部分“鲜”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仅申请复审“豆浆、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商品,即明确放弃在果酱、木耳、食用干银耳、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松子、干枣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果酱、木耳、食用干银耳、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松子、干枣商品上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豆浆、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浆、豆奶粉、豆腐制品、腐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九、十、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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