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馆陶县领先养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17078579号“尚领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LESSO领尚”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585761号“领尚”商标、第12886379号“领尚品位”商标、第12886404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2886350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主体资格证明、荣誉证明;
2.宣传报道、广告发票;
3.专卖店列表、开业报道、网络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16期(2016年8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尚领先”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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