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客邻尚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19088225号“客邻尚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LESSO领尚”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178438号“领尚生活”商标、第14177016号“领尚佳居”商标、第16350120号“领尚生活LESSO HOME”商标、第18106280号“领尚环球之家”商标、第11842153号“联塑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主体资格证明、荣誉证明;
2.宣传报道、广告发票;
3.专卖店列表、开业报道、网络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LESSO领尚”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并不影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的事实。三、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件裁定与本案事实不同,不应当适用于本案。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图片、天猫店铺截图、网络推广合同、合作协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43期(2017年3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客邻尚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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