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弘珂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天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2336号“潮尚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潮”字具有含义,是具有独创艺术性的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潮”字缺少笔画,为不规范汉字。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汉字的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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