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远诚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4616号“远诚索道 YUAN CHENG SUO 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5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581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26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远诚”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文字“诚远”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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