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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38021号“NENEKRCHICK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0:41  浏览:24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顺宝金源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8021号“NENEKR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外文和图形所构成的图形组合商标,能够给消费者留下很深的印象,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照片、“NENE”商标转让受理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英文“CHICKEN”,译为“鸡、鸡肉”,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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