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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999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0:43  浏览:245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冠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99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在整体造型、呼叫方式、整体含义、整体印象、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即可将其进行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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