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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377484号“aw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0:43  浏览:249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06023号《关于第26377484号“a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04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1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第7392955号“A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由于引证商标一在第38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注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且刊登在2019年12月6日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
2、据被诉决定记载,被诉决定已认定申请商标与第10106554号“亚马逊amazon.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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