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188199号《关于第23257830号“优酸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就本案证据来看,“优酸乳”并非中文固定词汇,也并非行业的通用名称及常见概念,其仅仅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款乳饮料的品牌,申请人与“优酸乳”之间已建立了唯一对应的联系。同时考虑到申请在第29类商品上已经在先获准注册了“优酸”商标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可以认定申请商标并未构成对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酸奶、乳清、蛋白质牛奶、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特点的直接描述;“优酸乳”使用在黄油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亦未对上述商品的口味、成分、原料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鉴于此,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并未构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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