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6513号“文峰饭店 WENFENG GARDEN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5937122号商标、第8104425号商标、第10448542号商标、第17184244号商标在整体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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