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一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0675号“博洛prote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4762号“博洛BOLUO及图”商标、第19722650号“博洛尔”商标、第25335868号“博洛斯”商标、第31796406号“博洛特BOLUOTE”商标、第10235506号“洛博LUOBO”商标、第13693205号“洛博”商标、第9135230号“PROTEMP”商标、国际注册第1409358号“ProTem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并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灯;供暖装置;电暖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路灯;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博洛”及字母组合“protemp”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汉字及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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