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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547783号“三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0:51  浏览:24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廊坊菊龙五金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7783号“三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2208号“三鹿”商标、第6233143号“三鹿”商标、第28306863号“三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及荣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磨具(手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砂轮(机器部件);磨具(手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三鹿”,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三鹿”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相同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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