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尔寿米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92446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2296号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7517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4月20日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电疗器械、理疗设备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2.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4837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注射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02296号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理疗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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