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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70685号“清氛CF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8 10:54  浏览:246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苏长风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0685号“清氛CF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92500号“清芬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近似、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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