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松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7203号《关于第20611996号“PRINC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6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64830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83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83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据此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五、六、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19年6月6日第1650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95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5715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69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无酒精饮料、无酒精的开胃酒、格瓦斯(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7月27日第1657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01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类国际注册的第809122H号“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类国际注册的第809122H号“PR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KRAFT FOODS BELGIUM INTELLECTUAL PROPERTY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与使用。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与使用,即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不再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咖啡用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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