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太极国际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7893号“趣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47385号、第38125134号、第38143197号、第28755426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四、七、八)的权利人已签署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3637号、第12193237号、第38002586号、第35402880号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网络宣传使用资料、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七、八所有人出具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八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八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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